(1)残疾人就业保障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实行集中与分散安排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就业问题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2)残疾人就业形式内容:残疾人就业主要有集中安排、分散安排和自谋职业三种形式。集中安排是指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3)分散安排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或工种时,优先安排适合的残疾人就业,并随着生产发展,逐步增加适合残疾人的工作或工种;自谋职业是通过开办个体经济,为残疾人提供生产自救的机会。
(4)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类型内容:根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国家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自救,同时也需要加强服务和保障。
(5)招聘和选拔内容:企业应积极招聘残疾人士,并给予适当的工作和培训机会,以发挥他们的潜力。
(6)福利和保障内容:国家和企业应确保残疾员工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福利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此外,对于残疾员工可能需要的特殊设备和辅助工具,雇主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7) 培训和指导内容: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残疾员工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增强自信心。同时,应鼓励残疾员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提升自我能力。
(8) 无障碍环境内容:企业应积极营造无障碍环境,包括物理环境(如无障碍通道、洗手间等)和信息环境(如无障碍网站、软件等),以方便残疾员工的工作和生活。
(9) 社区支持内容:社区应发挥重要作用,为残疾人士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