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视觉器官或大脑视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进而造成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使得视功能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其他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可能完全丧失。以下是对视力残疾定义的详细阐述:
1. 定义与标准
定义:视力残疾主要指的是在最佳矫正视力条件下,双眼的视力低于一定标准(如我国规定为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或者视野范围小于一定角度(如我国规定为视野半径小于10°)。
分类:视力残疾一般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盲和低视力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 视力残疾的标准(以我国为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视野半径
盲 一级 无光感~<0.02 <5度
二级 0.02~<0.05 <10度
低视力 一级 ≥0.05~<0.1 -
二级 ≥0.1~<0.3 -
注: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 原因
视力残疾的原因可分为先天性和后天性两大类:
先天性原因:包括家族遗传、近亲结婚、胎儿期的影响(如母亲在妊娠期药物中毒、营养不良或患有其他疾病及临产时因难产而使胎儿缺氧等)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眼球或视中枢发育不良,形成各种眼疾。
后天性原因:主要包括视觉器官的疾病(如角膜炎、晶体变性、玻璃体病变、青光眼、黄斑灼伤、白内障、视网膜脱落等)和全身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肾炎、贫血及维生素缺乏等)。此外,颅脑外伤、震荡造成的器质性病变、脑肿瘤等也可能导致视力残疾。
4. 影响
视力残疾会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造成严重影响。患者可能难以用平常方式从事普通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因此,对于视力残疾患者,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生活和社会环境。

二.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使得个体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进而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一术语在中国大陆的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提出,并在后续的调查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由于先天因素或环境因素等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使个体难以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这种听力障碍可以是完全丧失听力,也可以是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无法进行有效的听说交往。
2. 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四个等级: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HL) 言语识别率(%) 描述
一级 ≥91 <15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级 81-90 15-30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级 61-80 31-60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四级 41-60 61-70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注:上述分级标准中的听力损失是指较好耳的平均听力损失,言语识别率是指在特定测试条件下,个体对言语声的识别能力。
3. 听力残疾的原因
听力残疾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先天因素:如遗传、发育异常等。
环境因素:如噪音污染、药物中毒、感染、疾病(如中耳炎、全身性疾病等)、意外事故等。
4. 听力残疾的影响
听力残疾对个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沟通交流困难:由于听力障碍,个体在与人交流时可能存在困难,难以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社交障碍:听力残疾可能导致个体在社交场合中感到不自在和孤立,影响其社交能力和生活质量。
学习和工作受限:对于儿童来说,听力残疾可能影响其语言学习和认知能力的发展;对于成人来说,则可能限制其职业选择和工作能力。

三.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的定义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以下是关于言语残疾的详细解析:
1. 定义概述
言语残疾:又称语言残疾或speech disability,是指由于大脑言语中枢或发音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或损伤,导致个体在言语交流方面存在显著困难。
主要表现:包括失语症、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以及口吃等。
2. 言语残疾的类型
失语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运动性构音障碍: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器质性构音障碍: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如腭裂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发声障碍: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发音不清。
口吃: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 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的分级通常基于个体的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以及言语能力等级测试结果。以下是一个示例分级标准(请注意,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异):
一级: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4. 影响
言语残疾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言语残疾者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交流障碍、社会参与受限、学习困难、自信心受损、就业困难、职业发展受、自卑心理、社交焦虑、抑郁情绪等。

四.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以下是对肢体残疾的详细解析:
1. 定义与分类
肢体残疾包括多种类型,如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如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或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如驼背、侧弯、强直)以及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等。这些残疾情况都可能导致人体运动功能的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社会参与障碍。
2. 致残原因
肢体残疾的致残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脑血管病
骨关节病
小儿麻痹症
工伤
交通事故
发育畸形
脑性瘫痪
脊髓疾病
感染和地方病等
3. 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的分级通常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肢体残疾对日常生活活动的影响程度不同。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分级示例:
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等)。
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存在明显的功能障碍。
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可能仍有某些轻微的功能障碍。
4. 影响与康复
肢体残疾不仅影响患者的运动能力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还会给患者的心理带来负担。因此,及早发现、早治疗和康复训练对于改善肢体残疾者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康复治疗:包括矫治手术、装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助用具、体育疗法、作业疗法、物理疗法、营养疗法以及祖国传统医学疗法等。
康复训练:如运动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旨在帮助肢体残疾者恢复和改善功能。

五.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的定义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阐述。以下是关于智力残疾的详细定义:
1. 基本概念
智力残疾,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界亦称“智力落后”、“智力低下”、“弱智”、“智力迟钝”、“心理逊常”、“心理缺陷”、“精神发育迟滞”等。它指的是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这种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得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2. 具体表现
智力低下:智力残疾者的智力水平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这通常通过智商测试来量化。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儿童的智商在70以下,并且其社会适应能力也有困难,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儿童是智力残疾。
适应行为障碍:除了智力低下外,智力残疾还伴随着明显的适应行为障碍。适应行为是指个人能独立生活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行为,包括概念性技能(如语言理解和表达、钱的概念等)、社会性技能(如人际关系处理、遵守规则、自我保护等)和实践性技能(如吃饭、穿衣等个人日常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等)三个方面。智力残疾者在这些方面的能力都显著低于常人。
3. 分类与分级
智力残疾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维度进行分类和分级。一般来说,它可以根据发生的时间段(如智力发育期间或智力发育成熟后)和病因(如先天性因素或后天性因素)进行分类。同时,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行为能力的不同,智力残疾还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三级(中度)和四级(轻度)。这些等级通常通过智商测试、适应行为评估等多种手段综合确定。
4. 影响
智力残疾对个人和社会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主要有:学习能力受限、社交技能不足、自理能力较差、语言表达能力受限、适应环境能力较弱、运动能力受限、精神健康问题、经济负担、教育资源分配、社会保障等。

六.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以下是对其的全面概述:
1. 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从而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是较为常见的病因之一。(来源:百度百科)
2. 常见症状
精神残疾的主要症状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的障碍。具体表现可能因个体差异而异,但一般而言,患者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困难:
认知障碍:如思维迟缓、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导致患者在处理信息、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时遇到困难。
情感障碍:包括情感淡漠、情绪波动大、焦虑、抑郁等,这些情感问题可能影响患者的社交能力和生活质量。
行为障碍:患者可能表现出不适当的行为,如冲动、攻击性、自我伤害等,这些行为可能危及患者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3. 致残原因
精神残疾的致残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遗传易感性:遗传因素在精神疾病的发病中起着重要作用,某些基因变异可能增加个体患精神疾病的风险。
不良生活事件:如家庭变故、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紧张等,这些应激事件可能诱发或加重精神疾病。
性格内向与不良人际关系: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和交流的人更容易受到精神疾病的困扰,同时不良的人际关系也可能成为精神疾病的诱因。
严重的躯体疾病或脑部疾病:某些躯体疾病或脑部疾病,如脑血管疾病、感染、肿瘤等,也可能引起精神症状,进而发展为精神残疾。
4. 影响
精神残疾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通过加强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可以为精神残疾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精神残疾的预防和宣传工作,以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和影响。

七.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是一种残疾类型,它指的是个体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多数情况下还兼有智力残疾。这种残疾类型的患者,其残疾程度一般较为严重。在中国,多重残疾亦称“综合残疾”。
1. 定义
多重残疾是指个体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这些残疾可能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
多重残疾的分级按照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的分级标准进行。
2.常见症状
为上述症状的交叉
3.影响
多重残疾患者往往面临多种残疾类型的综合影响,这使得他们的残疾程度更加严重。
在学习和生活自理、家务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